
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以法人名义对外作出的行为应由法人承担责任,而盖具公章并不是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条件。在签订合同过程中,经过要约、承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已成立。法定代表人作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当然有权在合同上签名以示对合同的确认。在此,强调的是双方合意,而不是形式上的盖章。
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名没加盖单位公章的合同是不是有效?
依据《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拥有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行为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推行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推行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不真实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处置。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该强制性规定不致使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别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由上述法律条文可知,没加盖公章的合同有效。
但,应该注意的是,《民法典》第504条同时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了解或者应当了解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所以,在合同一方当事人明知他们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而仍与其签订合同的状况下,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名而没盖章的的合同对该法定代表人所代表的单位没约束力。